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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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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主创新,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指示精神,加强实验室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产学研联合开发平台优势,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模式,调动共建单位和理事单位的积极性,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整个行业的科技进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是指以本实验室为承担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课题,包括共建单位承担、且纳入实验室管理的科研项目,以及理事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开展的研究、试验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政府投资(含部分投资),实验室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的项目,按国家和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的相应规定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按合同管理。

  第四条 针对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的重大课题,应充分利用实验室研发平台,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应以实验室作为承担单位。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五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规划研发部负责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国家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领域重大课题的申报和实施,项目应经项目所属行业或领域的相关专家评审后,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共建单位、理事单位立项,并纳入实验室研究与管理的科研项目,由实验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平台管理及研究人员,通过与立项方协商,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报科研管理部备案,并按合同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其他单位委托实验室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由各技术平台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经实验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规划研发部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组成员,可由实验室和共建单位、理事单位以及外聘专家组成,外聘专家应符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集中办公和异地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实验室负责提供集中办公的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应明确课题组长(也可称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负责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与结题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组成员组成,并对实验室和项目委托方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正式立项并签订科研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实验室填报科研项目登记表,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按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拖延或中途终止。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项目进展表。重大科研项目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其它科研项目至少每年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有可能影响到项目完成的重大问题时,实验室有权更换项目组成部分成员乃至项目负责人,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结题报告,同时提出成果评审、签订申请报告,同时提出成果评审、签订申请报告,并将与有关的资料按合同规定送交项目委托方,同时提交一份正本给实验室存档,规划研发部负责协调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并且由实验室管理开支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补充实验室发展基金和科技管理运行开支,因分担科研任务而外拨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项目账号管理,必须用于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科研活动,具体包括:管理费及税金、人员费(含研究人员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实验装置改造及专用仪器购置与维修费、材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鉴定鉴定及奖励申报相关费用、专利申报及维护等费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开支应合理使用,严禁超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结余经费若项目委托方有明确规定时按委托方规定执行,其他结余经费可暂时保留该项目账号用于该项目的后续费用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账号注销时还有结余经费时,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和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办理;企事业委托项目,项目组提取60%,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分配到项目组成员,40%留作实验室发展基金。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包括论文、专著、专利、工法产品及鉴定、奖励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管理由规划研发部负责归口管理。负责建立实验室科技成果数据库,及时统计归档。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属于职务成果,属实验室和完成单位共同所有,科技成果按合同约定的产权和利润分享办理,并且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Digital and Material Technology of Stomatology),并及时填报相应卡片,进入数据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由实验室作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所获得的奖金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同时本实验室将再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规划研发部和依托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可提出更换课题组长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对年内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档,并将考核结果报理事会核备。

  第二十九条 考核标准

  1、优秀: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或产品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良好: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产品得到大量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及格: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了科研内容,科技成果通过评审或验收。

  4、不及格: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内容。

  第三十条 获得优秀的项目给予项目一次性奖励(由课题管理费中列支),课题组长在今后相关领域科研立项时作为课题组长的优先人选,对已形成产业化,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技术入股,根据课题参加人员贡献大小由课题组长分配。

  第三十一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及格项目,其课题组长二年内不得承担实验室科研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批准及修改均需经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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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以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为依托单位,以北京大学为法人单位,由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1月11日批准建设的我国医学领域首个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建设背景为1997年成立的卫生部口腔医学计算机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以“面向行业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发展”为宗旨,力争从口腔临床实际需求出发,采用最新的科学与工程技术手段及材料,研究和开发以“精细、准确、高效、自动”为目标的口腔数字化临床医疗技术、设备和材料。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是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医学计算机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