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口腔数字化医疗技术和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理事会委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领导、组织和实施实验室招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由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设立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实验室主任担任,负责对实验室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领导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各项招投标工作;
2、负责制定实验室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3、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的全部过程;
4、负责审批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并根据评标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
5、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批需特别处理的各类招标事项;
6、对违反实验室招投标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由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设立实验室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组长由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其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对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3、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招标采购工作;
4、代表实验室与供货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必须实行实验室统一招标采购。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七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标可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招标公司具体实施,也可以由实验室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第九条招标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更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条符合招标采购范围,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5、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6、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7、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招标采购范围,但在6个月内采购过的同样设备,可以参照协议供货方式,采用一次招标,多次供货的方式。
第十二条未达到招标范围、且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外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经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询价采购。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基本程序为:
1、实验室根据本年度预算采购计划,经充分论证后,向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提出采购申请;
2、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报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
5、在纪检、监察、计财、审计等部门代表参与和监督下开标;
6、评标以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优质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者推荐中标;
7、评标结果报实验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8、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完成后,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应将招标文档整理后向实验室办理移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实验室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方成员(包括使用单位及评审小组成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实验室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方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强制排斥投标人的;
4、招标方成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5、招标方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实验室对投标方按规定做出处罚;造成招标方损失的,投标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投标方以向招标方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方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各类设备、设施、家具的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批准及修改均需由实验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11年11月11日实验室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