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17年4月8日起我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医疗改革
2017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和相关部署,2017年4月8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武警部队驻京医疗机构)全部实施此项改革。
我院根据《方案》政策,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京人社医﹝2017﹞66号)通知要求将进行全面改革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改革前后,患者预约工作如何衔接?
答:一是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并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前后价格中较低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是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前已预约但未缴费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是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预约且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后的服务项目,诊疗当日实际收费按照改革实施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是无论何时预约,对于诊疗行为发生时间在改革政策发布之日(3月22日)24时后至改革实施(4月8日)之日零点前的服务项目,按照改革实施前的价格标准执行。
二.改革在哪些医院实施?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武警部队驻京医疗机构)全部实施此项改革。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本次医药分开改革,并执行各项改革政策。
目前确认参与改革的医疗机构已达3600余家。
三.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思路、目的是什么?
答:改革的要求是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核心是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目的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四.改革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
二是坚持同城同步推进。
三是坚持改革与改善同步。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乃至深化医改的最终目的是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党和政府得民心。
四是坚持推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本次改革在改革内容上涉及分级诊疗制度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改革、全民医保制度改革、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和综合监管制度改革。
五.医事服务费是挂号费么?
答:医事服务费不是挂号费,是在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基础上新设立的,之所以叫“医事服务费”,就是为了突出医务人员对您整个医疗过程提供的技术劳务价值。
六.哪些人可以享受北京市人社局给予的医事服务费的报销?
答:参加本市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其诊疗项目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可享受北京市人社局给予的医事服务费报销。
其中,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2016年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七.这次价格改革有哪些医疗项目?
答:这次价格改革坚持突出重点,调整了5类43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