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切实做好我院医疗用血工作,确保患者临床医疗的科学合理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附件一)。
二、输血程序
(一)输血申请和用血审批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纳入病历管理。无家属签字且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备案,纳入病历管理,同时记入病程记录。
2.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医师审核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
3. 术中紧急用血需由主刀医师或麻醉师(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对《临床输血申请单》审核签字。
4.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血库填写登记表,到北京市血液中心无偿献血,由血液中心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5.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即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批准后方可申请用血;急诊用血事后应当及时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送检及配血
1.临床确定输血治疗后,护士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EDTA抗凝或未加抗凝剂血样。
2.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应由医护人员或指定专人送交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并签收。
3.受血者配血试验应当使用输血前3天以内的血标本,不得使用输血前3天之前的血标本进行配血试验。
4.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三)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1.全血、成分血液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2.按A、B、O、AB 血型将全血、成分血液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3.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四)发血
1.配血合格后,由输血科通知科室护士到血库取血。
2.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3.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
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4.血液一经血库发出后不得退回。
(五)输血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份轻轻混匀,
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路,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
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查找原因,做好相关记录。
6.输血完毕,医生对有输血反应的情况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血库保存。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
7.输血完毕后,护士将输血记录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保存至少24小时。
三、输血反应处理流程(附件二)
在输血过程中应当严密观察受血者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般输血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发热或一般过敏等反应。立即报告经治医师、值班医师或上级医师实施对症处理。
(二)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疑为ABO及其它血型系统不符合而导致的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的,疑为输血引起过敏性休克或喉头水肿导致窒息等。立即报告经治医师、值班医师或上级医师实施紧急救治。
1.立即停止输血,给予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同时立即报告上级医师、科主任、输血科和医务处。
2.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和抢救(可酌情静脉给予皮质激素、抗组织胺与碱性药物及抗休克、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或切开等治疗措施)。
3.临床医护人员和输血科共同核对用血申请、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核对受血者和供血者AB0血型及进行特殊血型鉴定。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样,送输血科做血型血清学检查,同时检测受血者的血常规、尿常规和血生化全项及凝血实验。
5.疑为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除及时停止输血并应用抗生素外,还应及时抽取血袋中的血液做细菌学检查。
(三)患者在接受输血治疗后的一段时期内出现输血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等,应及时上报医务处,由医务处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供血机构作书面报告。
(四)输血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医护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医师、科主任、输血科和医务处,必要时由医务处向有关领导报告。
2.由经治医师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于2日内送至输血科。
(五)现场实物与病历封存及保管
1.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病例,临床科室应立即通知输血科,输血科指派专人到现场,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输血科保管。
2.封存血液需要检验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封存病历时,由医患双方在场对病历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复印件由医务处保管。
四、临床用血病历书写要求(附件三)
1、“输血治疗同意书”内容填写应当完整准确。
2、输血前应当完成相关检测并有检测报告单。
3、输血适应证选择要符合临床用血原则。
4、输血治疗应当在病程记录中有明确记录,主要包括输血指证,输血目的,输血量,输血类型、输血反应等;记录用词规范,完整,准确。
5、如患者术中输血,相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中、术后病程记录予以记录,体现合理用血。
6、血库“发血记录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
7、临床医护人员应当做好输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旦患者出现输血不良反应当按照本规定中“不良反应处理流程”处置,并在病程记录中做出相应记录,同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送至输血科。
五、培训与监督
1、医务处、输血科应当定期组织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不同形式的培训。
2、医院输血管理委员应当定期对本院输血病历实施检查。
六、本规定执行日期2010年10月 15 日,原规定同期废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2010年10月
附件一:临床输血技术指南
附件二: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
附件三:临床输血病历检查表
附件一 : 临床输血技术指南
(选自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一、手术及创伤输血
(一)浓缩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低血容量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1.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
2.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
3.血红蛋白在7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二) 血小板: 用于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1.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
3. 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4. 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三)新鲜冰冻血浆(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1. 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2. 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浓缩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
3. 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 紧急对抗华法令的抗凝血作用(FFP:5~8ml/kg)。
(四)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回输自体全血不受本指征限制,根据患者血容量决定。
1.红细胞的主要功能是携带氧到组织细胞。贫血及容量不足都会影响机体氧输送,但这两者的生理影响不一样的。失血达总血容量30%才会有明显的低血容量表现,年轻体健的患者补充足够液体(晶体液或胶体液)就可以完全纠正其失血造成的血容量不足。全血或血浆不宜用作扩容剂。血容量补足之后,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首选红细胞制品。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也适用于大量输血。
2.无器官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只要血容量正常,红细胞压积达0.20(血红蛋白>60g/L)的贫血不影响组织氧合.急性贫血患者,动脉血氧含量的降低可以被心输出血的增加及氧离曲线右移而代偿;当然,心肺功能不会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3.手术患者在血小板>50×109/L时,一般不会发生出血增多.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率、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后果的大小以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分娩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惩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分娩妇女血小板可能会低于 50×109/L(妊娠性血小板)而不一定输血小板,因输血小板后的峰值决定其效果,缓慢输入的效果较差,所以输血小板时应快速输注,并一次性足量使用。
4.只要纤维蛋白原浓度大于0.8g/l,即使凝血因子只有正常的30%,凝血功能仍可能维持正常。即患者血液置换量达全身血液总量,实际上还会有三分之一自体成分(包括凝血因子)保留在体内,仍然有足够的凝血功能。应当注意,休克没得到及时纠正,可导致消耗性凝血障碍。FFP的使用,必须达到10~15ml/kg,才能有效。禁止用FFP作为扩容剂,禁止用FFP促进伤口愈合。
二、内科输血
(一) 红细胞: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并伴
缺氧症状。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时可考虑输注。
(二) 血小板: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指征:
1.血小板计数>50×109/L 一般不需输注
2.血小板10-50×109/L 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
3.血小板计数<5×109/L 应立即输血小板防止出血
4.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无效.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值。
CCI=(输注后血小板计数-输注前血小板计数)(1011)×体表面积(M2)/输入血小板总数(1011)
注:输注后血小板计数为输注后一小时测定值.CCI>10者为输注有效 。
(三)新鲜冰冻血浆: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一般需输入10~15ml/kg体重新鲜冰冻血浆。
(四)新鲜液体血浆:主要用于补充多种凝血因子(特别是Ⅷ因子)缺陷及严重肝病患者。
(五)普通冰冻血浆: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六)洗涤红细胞: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七)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主要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菌素治疗难以控制者,充分权衡利弊后输注。
(八)冷沉淀: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Ⅷ缺乏症患者。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九)全血: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但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仍是治疗失血性休克的主要输血方案。
附件三: 输血病历检查评价表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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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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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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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是/否;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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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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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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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治疗知情告知执行情况 |
有无治疗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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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患者或家属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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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填写是否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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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填写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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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医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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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签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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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输血检测结果有无回报,签字时有无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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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前九项检测执行情况 |
是否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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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是否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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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先抽样检测后输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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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单报告时间是否有时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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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医嘱、检测报告单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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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治疗相关病程记录执行情况 |
输血治疗是否记入病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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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是否有出入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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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记录单与麻醉记录单记录是否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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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与病程记录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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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指征掌握(是否有以下情况) |
无特殊记录,血色素大于100g/l或失血量小于600ml输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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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前无常规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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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后无效果评估继续仍继续输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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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体输血指征,未开展自体输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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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记录单(是否有以下情况) |
病历输血记录单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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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记录单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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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记录单项目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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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不良反应监测(是否有以下情况) |
病程记录中无输血反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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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但病程记录中无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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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中有不良反应记录但未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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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症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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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输血质量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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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医师: |
主管麻醉师: |
血库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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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检查者签字: 日期: